繼承會發生什麼效力?

繼承會發生什麼樣的效力?3大重點:繼承的「標的」、「費用」及「遺產酌給請求權」!

所謂「繼承的效力」,是指繼承時所會發生的效力,例如「繼承的標的」、「繼承的費用」及「遺產酌給請求權」等,也就是繼承人所得繼承的財產有哪些?而因為繼承所支出的費用,哪些可以從遺產負擔?又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的人,可以請求酌給遺產嗎?等問題。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所謂「繼承的效力」,是指繼承時所會發生的效力,例如「繼承的標的」、「繼承的費用」及「遺產酌給請求權」等,也就是繼承人所得繼承的財產有哪些?而因為繼承所支出的費用,哪些可以從遺產負擔?又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的人,可以請求酌給遺產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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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標的

所謂「繼承的標的」是指繼承人所承受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範圍,而原則上我國是採「包括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是在繼承人承受的範圍內。

繼承的標的
繼承標的

得為繼承的標的有:

  1. 財產法上的權利
  2. 占有
  3. 被繼承人的遺體
  4. 私法及公法上之義務

如前述所說的,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法上一切的權利義務,更進一步說明,若是專屬於被繼承人的權利(即是所謂的「一身專屬權」),則非於繼承人所得承受的範圍內,例如被繼承人的退休金請求權或是扶養請求權等(若涉及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可參考「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要怎麼「扣還」?」一文)。

而繼承人所得承受的財產權,包含了財產權的內容(如債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等)及其作用(如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

舉例說明,甲於生前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於乙給付第三期價金時,同時移轉登記該房屋的所有權予乙,於乙未給付第三期價金前,甲死亡,由丙、丁繼承甲之財產上權利義務。

在此案件中,甲乙間存在房屋買賣契約,由繼承人承受該買賣契約,所以丙、丁可以依其契約約定的價金債權共同向乙請求給付第三期價金,而在乙給付價金時,丙、丁負有共同辦理登記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乙的債務。

另外,當被繼承人所留下的遺產中,其中有不動產(房屋或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繼承人常有的問題是:是否需要承繼該租賃契約?是否可以終止租賃契約?租金該怎麼收取?等問題,請參考另一篇文章【遺產中的不動產上有租約,該怎麼處理?】。

繼承的費用

繼承人為了繼承遺產,必須支付管理遺產、分割及執行遺囑等相關費用,此等費用,是可以從遺產中去支付的。

可從遺產中支出的費用.001
可從遺產支出的費用

遺產管理費用

屬繼承開始之費用,為了保存遺產所必須支出的費用而言,如:

  1. 事實上的保管費用(保管箱費用等一切為維持該遺產狀態的必要費用)
  2. 繳納遺產稅等稅捐
  3. 罰金罰鍰
  4. 清算費用
  5. 訴訟費用
  6.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遺產分割費用

因分割方法的決定或分割遺產之清算所需的費用如,例如:

  1. 地政士之代辦費用
  2. 地政事務所之行政規費

遺囑執行費用

如遺囑的提示、開示、交付遺贈等費用。

喪葬費用

喪葬費用雖沒有規定在民法第1150條中,但應承認其為可從遺產支付之繼承費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依照上面所說明的內容,該等費用可由遺產中所支出,但在實際上的操作,若是要動用遺產中的現金(如從銀行帳戶中提款、轉帳,或是直接使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現金)或是處分不動產時,在遺產分割前,除了必須徵求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外,更需在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再來動用或處分遺產,這樣才是合法的方式。

若是冒著被繼承人的名義去銀行提領存款,這是許多繼承人常犯的大地雷,這樣的行為是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的,是有刑責的,千萬不可為。所以通常都是繼承人自己先行墊付相關費用款項,之後再辦理繼承完畢後,再依其支出費用的實際金額,從遺產中支付。故若是早日將遺產辦理完畢,就可以越早處分及動用遺產來支付相關費用,在金錢的運用上也會比較靈活且負擔較輕。

遺產酌給請求權

意義

所謂「遺產酌給請求權」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請求酌給遺產的請求權。遺產的酌給一事是由「親屬會議」依其被扶養人受扶養的程度或其他關係作成決議。

要件

一、請求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解釋上非僅指被繼承人之法定扶養權利人(民法第1114條),而是只要是曾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者,均可以請求酌給遺產。

二、請求人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除了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被繼承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等)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外,其他繼續扶養者則需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要件。

遺產酌給的計算標準

學說上有數種見解,惟為了顧及繼承人與非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的公平性,應採遺產酌給數額不得超過任何繼承人實際所得的數額的見解。其計算的方式為,遺產數額扣除債務及遺贈等費用後,與繼承人們一同分配所計算出來的數額為最高酌給金額。再依其被扶養人受扶養的程度或其他關係去決定酌給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