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遺產

「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遺產」之區別及適用時機

以前常有人利用拋棄繼承讓遺產稅的扣除額變多,但在修法後,這招已經行不通了!至於要如何聰明運用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看這篇準沒錯!

文/翁健祥律師(翁健祥律師事務所)

前言

以前常有人利用拋棄繼承讓遺產稅的扣除額變多,但在修法後,這招已經行不通了!至於要如何聰明運用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看這篇準沒錯!

「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遺產」之區別

期間限制的不同

拋棄繼承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之(民法第1174);協議分割遺產並無時間限制,也無須向法院聲請,如遺產中有不動產時,只需要全體繼承人在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為簽訂分割協議即可。

效力的不同

拋棄繼承人係依法定程序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拋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從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亦不負擔被繼承人之債務,拋棄繼承之人就沒有申報及繳納遺產稅之義務;協議分割遺產係指在「繼承人有依民法繼承」前提下,由全體繼承人對於各繼承人所繼承遺產應繼分用協議來調整分配比例,縱有其中一位繼承人願意協議不分配取得其應得遺產應繼分,但該繼承人仍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

性質的不同

繼承人拋棄繼承,依我國司法判決實務認為繼承權屬於一身專屬權益,縱其中一位繼承人有積欠債權人債務,但如果該債權人選擇用「拋棄繼承」方式,讓自己不繼承遺產而使其他繼承人(通常為兄弟姊妹)獲得更多遺產應繼分比例,例如有一位兒子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其父親過世後留遺有遺產2000萬元,該兒子為避免繼承遺產後就有錢可償還銀行借款1000萬元,就乾脆選擇拋棄繼承,讓父親全部遺產都留給其妹妹一人繼承,該選擇拋棄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依民法第244條撤銷拋棄繼承;但如繼承人用協議分割遺產方式「放棄其繼承應繼分予其他繼承人」,雖然也能達成使該積欠銀行債務之繼承人實際上未分配遺產,而將其應分配遺產讓給其他繼承人之效果,但該用遺產分配協議不分配取得遺產繼承人之債權人(通常是銀行金融機構),可依民法第244條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該無償之遺產分配協議。

是否需要他人同意

拋棄繼承只需要其中一位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即可,對於該聲請拋棄繼承人而言無需獲得其他債權人同意;協議分割遺產具有改變各繼承人間應繼分比例效果,故簽訂遺產分割協議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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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上的差異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

拋棄繼承後,在遺產稅法上也等於拋棄該順位繼承人的扣除額

拋棄繼承的原因

一般繼承人在考慮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動機,除了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資產,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負債外,也常有個別繼承人中有意願將屬於自己「可繼承遺產之應繼分比例金額」讓予其他繼承人,達到放棄繼承登記拒絕享有繼承財產之效果。

拋棄繼承後則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配偶扣除額為新台幣493萬,亦即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舉例而言,被繼承人王先生只有一個老婆王太太及一個小孩,如果王先生死亡時其配偶王太太選擇拋棄繼承方式,則王先生的繼承人就只剩下兒子一人,計算遺產稅應繳納金額時就不能扣除繼承人配偶王太太之扣除額新台幣493萬元。

案例

如以該遺產台北市房屋一棟市價(指財政部核定之課稅價值)為3000萬,財政部公告111年度個人之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如果王太太沒有拋棄繼承,配偶的遺產稅扣除額為493萬元,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的遺產稅扣除額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元,應繳納之遺產稅金額為100萬元(計算式:3000萬-1333萬-493萬-50萬-123萬 x10%= 100萬) ;但若王太太拋棄繼承則會喪失493萬之遺產稅扣除額,以10%遺產稅稅率計算,該遺產之遺產稅會多出約49萬元(計算式: 493萬x10%=49萬元) 。是以,如果王太太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只剩下成年兒子一人,少了被繼承人配偶493萬扣除額,以遺產房屋3000萬元計算應繳納遺產稅會增加為約49萬元,換言之,因為王太太選擇以「拋棄繼承」方式會比用「協議分割遺產(協議讓兒子一人分配取得全部遺產房屋)」,多出應繳納遺產稅約49萬元。

簽訂「遺產分割(分配)遺產協議」的效果,有利於降低遺產稅額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亦即多數繼承人中有其中一個或數個繼承人有意願放棄繼承遺產,常使用拋棄繼承或遺產分割協議方式達成目的,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中之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遺產稅。

因此,不拋棄繼承而由全部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利用協議分割遺產之繼承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也可以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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