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養關係與繼承糾紛】法院駁回繼承遺產後終止收養聲請案:是收養目的未竟?還是繼承後想抽身?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即產生如同親生親子般的權利義務關係。然而,若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基於情感、家庭因素或財務考量,想要聲請終止收養,法院是否會輕易准許?本文透過一起實際案例,分析養子在繼承遺產後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卻遭法院駁回的判決,深入探討法律規範與公平性之間的平衡。

文/翁健祥律師(翁健祥律師事務所)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即產生如同親生親子般的權利義務關係。然而,若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基於情感、家庭因素或財務考量,想要聲請終止收養,法院是否會輕易准許?本文透過一起實際案例,分析養子在繼承遺產後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卻遭法院駁回的判決,深入探討法律規範與公平性之間的平衡。
一、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
1. 養母小萱收養兄之子為盼晚年照料
- 小萱的配偶早逝且無子嗣,於是收養了哥哥的兒子阿華作為養子,盼能有人陪伴照顧其晚年生活。
- 收養行為乃經雙方合意,並依法辦理登記。
2. 養母過世後,阿華繼承遺產
- 小萱於2012年過世,未立遺囑,由阿華作為其唯一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全部遺產,總價值約571萬元。
- 阿華認為其在養母生前已盡扶養義務,收養目的已完成,遂於繼承遺產後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關係,主張應回歸本生家庭。
二、法院依據與判決要旨
1. 法律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
- 根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 然而,依同條第4項,若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法院得不予許可。
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2. 法院駁回理由的關鍵點

- 成年收養的責任與理解能力:
阿華於被收養時已年滿30歲,具備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法律知識理解力,應知悉收養法律效果。 - 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阿華為唯一繼承人,取得小萱遺產571萬,其利益已受保障。 - 繼承後立即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認為阿華於取得遺產後即聲請終止收養,行為時間點與動機值得質疑,顯示可能非單純出於情感考量。 - 收養制度設計目的考量:
法院強調,收養制度並非只為了扶養義務,更重視建立永久性親屬關係與倫理秩序。 - 陪伴本生父母並非必須終止收養:
法院認為,阿華若想與本生父母相處,並不必然須藉由終止收養達成,雙方家庭情感並非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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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法律觀點看收養終止聲請的門檻與限制
1. 收養關係具有永久性與倫理基礎
- 收養不僅是一項法律契約,更具有倫理與情感層面,法律上視為與婚生子女無異的親子關係。
- 若任意終止,將破壞家庭制度與倫理秩序,法院故需嚴格把關。
2. 繼承權與收養關係緊密相連
- 養子女依法得繼承養父母遺產,且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
- 若收養終止成立,則溯及自始無效,繼承權亦隨之中止。因此在繼承完成後再聲請終止收養,法院將嚴格審視是否構成濫用。
3. 終止收養之「顯失公平」標準
- 所謂「顯失公平」,指終止收養將導致明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如使養父母利益受損、破壞既有法律秩序或誠信原則。
- 在本案中,阿華取得巨額遺產後即欲切割關係,形同享盡權利卻規避義務,法院據此認定違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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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養子女聲請終止收養可能情形
雖然法院於本案中駁回聲請,但實務上並非所有聲請都不會獲准,若具備下列情形,法院可能考量准許:
可准許終止情形 | 說明 |
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重大不法行為 | 如家暴、遺棄、虐待等情事 |
雙方關係早已實質破裂且無來往多年 | 與家庭倫理目的脫節 |
養子女在未成年時遭收養,成年後有強烈回歸原生家庭之意願 | 情感與認同基礎薄弱 |
收養手續有瑕疵或非出自雙方自由意願 | 如被迫或無充分法律知識理解下簽署 |
五、本案對收養制度與繼承法律的啟示
1. 收養制度非單次行為,乃長期關係的建立
- 不論是扶養或繼承,皆為收養制度延伸的法律效果,須回歸「家庭建立」本旨。
2. 終止收養須具正當理由,並非隨意可行
- 法院在審查時將重視是否有實質不公平或誠信違反情形,不會因單方面意願而輕易准許。
3. 收養後即產生繼承利益,事後想解除將受限制
- 一旦享有繼承利益,再以情感為由終止收養,恐損及公平原則,也會使養父母的意思落空。
4. 家庭倫理與誠信原則仍是審酌核心
-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仍以倫理基礎與誠信行為為中心,維護整體制度運作秩序。
六、結語:誠信原則與法律制度的緊密交織
本案彰顯了我國法律制度對於家庭倫理、繼承權益與收養穩定性的重視。阿華雖聲稱已盡扶養義務且情感疏離,然法院認為其於繼承遺產後即申請終止收養,時機與動機明顯違背制度設計初衷,構成「顯失公平」,因此依法駁回其聲請。
收養非短期契約,而是建立長遠親子關係的法律制度,其終止需謹慎且具正當理由。養子女若享有養父母賦予之繼承利益,便有義務尊重此關係的完整性與誠信。未來如遇類似爭議,建議當事人應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具備合理終止事由,以免違法或陷入道德爭議。
如需針對收養關係、繼承權、扶養義務進行深入法律諮詢,建議尋求專業地政士或律師協助,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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