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登記法律風險解析:從實務裁判談親屬間房產爭議的法律策略
在不動產交易及家庭財產安排實務中,親屬間「借名登記」行為極為常見。然此類安排若未事先明確約定、留存證據,極易於事後產生法律糾紛。最高法院近年判決多次強調:所有權與使用權應有清楚界定,訴訟提起尤其需注意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差異。

文/陳建佑律師(資鋒法律事務所)
在不動產交易及家庭財產安排實務中,親屬間「借名登記」行為極為常見。然此類安排若未事先明確約定、留存證據,極易於事後產生法律糾紛。最高法院近年判決多次強調:所有權與使用權應有清楚界定,訴訟提起尤其需注意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差異。本文將依據司法實務與法律規範,分別從二個面向分析說明:
- 借名登記的風險控管與實務建議
- 所有權與使用協議的界定與舉證責任
一、借名登記的風險控管與法律建議
1.1 什麼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係指一方(借名人)基於信任關係,將實際購買的房地產登記於他人(出名人)名下。借名雙方可能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朋友,亦有不少用於避稅或信託之目的。
1.2 借名登記常見法律風險
- 所有權歸屬不明:
出名人於登記後,可能主張其為真正所有人,若無約定證據,借名人不易舉證。 - 稅務爭議:
移轉登記時可能引發贈與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負爭議。 - 配偶或繼承人異議:
如出名人或借名人死亡,其繼承人可能主張擁有權益。 - 民刑事訴訟風險:
若有法令規避(脫法行為)之情形,借名行為恐遭法院否定其效力。
1.3 實務風險案例提示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34號裁定指出,當出名人與借名人並未明確書面約定借名關係,僅憑通訊紀錄、帳戶資金流動等證據,尚需經法院自由心證判斷是否足以認定借名。可見,即便存在出資事實,若無充分證明雙方合意借名登記,日後主張將面臨重大挑戰。
1.4 實務建議:借名登記三項風險控管要點
(1)保留出資與交易紀錄
保存轉帳憑證、銀行對帳單、貸款支付紀錄、仲介簽約文件等。
(2)製作書面契約或借名聲明書
明確載明雙方借名動機、登記比例、借名期間、處分方式等內容。
(3)註記借名目的與條件
如:購屋為共同居住、資產規劃等目的,及條件如出售或解除借名機制的觸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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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權與使用契約(即借名契約)的界定與舉證責任
2.1 為何使用契約重要?
在許多家庭成員共住或共有物件中,常發生「登記在一人名下,但實際由多人使用」的狀況。若無書面分管協議或使用約定,將難以界定是否侵害所有權或形成合法使用。
2.2 本案實例解析:最高法院見解
在前述案例中,出名人已婚搬離,由其妹(借名人)與妹夫等人繼續居住。法院認為雙方間存有「分管協議」,且此協議可由繼承人承受,不構成侵權占有,也不成立不當得利。此裁定顯示:
- 出名人無法單方終止既有協議
- 居住使用之「正當性」將影響所有權請求返還成立與否
2.3 操作建議:書面化與證據化
(1)使用契約應書面記載
說明誰可居住、居住年限、管理分工、稅費負擔等。
(2)雙方應留存合意證據
包括LINE對話、Email往來、會議紀錄、收據簽名等,以備舉證。
(3)變更或終止應雙方合意
即使是出名人,若已有分管安排,終止亦應經對方同意,否則恐違反誠信原則。

三、提起第三審訴訟應嚴格審查條件與策略建議
3.1 第三審法院的審查範圍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與第469條之1,第三審為法律審:
- 僅審查原審是否「違背法令」
- 不再處理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
3.2 提起第三審的常見錯誤
- 僅主張原審事實判斷錯誤
如不服事實認定、證據評價,屬事實審範疇,非第三審重點。 - 未具體說明違法條文與法律見解
如僅籠統稱違反民法、判決矛盾,而未具體指摘違反何條文、如何適用錯誤,即屬不合法上訴。
3.3 上訴人常見失敗原因(本案實例)
最高法院於114年度台上字第834號裁定中指出:
- 上訴人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反何一法條
- 僅對契約解釋、事實認定表示不滿
- 無提出重要法律見解或續造法律之需要
因此認定「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駁回上訴。

3.4 實務操作建議:提起第三審前必做三件事
(1)明確指出原審適用錯誤的法條
例如:民法第767條如何適用錯誤,判決如何未考慮借名事實。
(2)提供支持主張的訴訟資料佐證
包括原審未採證據、法理引用錯誤等客觀資料。
(3)說明法律見解之「原則性重要性」
如同類型案件有歧異判決、法律適用尚無統一見解,應主張本案具續造法之必要。
結語:借名登記、協議安排與訴訟策略三合一
房地產在華人社會常承載情感與財產價值,而借名登記與共有使用安排,則是親屬間常見但潛藏風險的法律關係。透過本案裁定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
- 借名關係須清楚約定與保證證據留存
- 使用與管理應具書面協議與證明能力
- 若欲提起第三審,應以違法適用為重點,並提出具體法律爭點
在面對類似爭議時,建議事前由專業律師協助訂立合約、進行產權規劃,避免事後陷入訴訟困境。對於訴訟階段,亦須正確認知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功能與限制,妥善提起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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