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囑信託」及「代筆遺囑」?

【案例圖解】什麼是「遺囑信託」及「代筆遺囑」?5分鐘快速了解!

現代人越來越懂得利用「遺囑」來規劃自己身後的財產分配,尤其以「遺囑信託」的方式規劃及管理遺產非常好用,除了可以確定遺產的用途外,亦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現代人越來越懂得利用「遺囑」來規劃自己身後的財產分配,尤其以「遺囑信託」的方式規劃及管理遺產非常好用,除了可以確定遺產的用途外,亦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但在實務操作上對於遺囑是否有依法律規定而訂立常生爭議,繼承人對此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以解決紛爭,所以事前了解其遺囑訂立的法律規定,可以減少紛爭,避免親屬間對簿公堂的情況發生!

經典案例

甲是乙(於107年8月26日死亡)與其前妻丙(於98年11月11日與乙離婚)的女兒,且甲是乙的唯一繼承人;丁及戊則為乙的親弟弟。代書己是丁的好友。
在乙離婚後到死亡前,甲皆由乙、丁及戊等人共同扶養及照顧,甲的媽媽丙早已返回大陸地區工作,顯少過問甲的生活。乙住院期間,是由丁照顧甲的起居,乙因信賴丁會妥善管理其遺產,就將自己的房地信託給丁管理。乙於訂立遺囑時,精神意識清楚,可自行坐起簽名,由乙口述遺囑意旨,由代筆人己當場筆記、宣讀與講解,並經乙確認,由乙與見證人丁、戊、己親自簽名。遺囑已載明受益人及財產歸屬於甲,且「非經丁的同意,甲不得終止契約」。
但甲卻仍質疑這樣的代筆遺囑是無效的,且也主張乙以遺囑將房地信託登記予丁40年、表明「非經丁同意不得終止遺囑信託契約」等記載,均已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侵害到甲的繼承權。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家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

遺囑信託案例圖解
遺囑信託案例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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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及說明

所涉問題

本案例所涉及的問題有:代筆遺囑的要件是什麼?遺囑也可以使用信託處理嗎?那會影響或侵害繼承的權益嗎?

說明一、案例中的「代筆遺囑」是否合法?

首先,本文案例提到的是「代筆遺囑」,而依照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均有明定它的要件,必須符合全部要件,這種遺囑才會成立(另可參考「遺囑的種類及法定方式」之內容)。

本案例的遺囑人乙是親自唸出遺囑的內容,且簽名;代筆人己有向乙確認遺囑的意旨,見證人丁、戊、己也都親自簽名,則代筆遺囑在形式上已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的要件。

在實務中,常常會有繼承人爭執例如「立遺囑時意識不清」、「聲帶麻痺或鼻胃管而無法清楚口述」及「無簽名及意思表示能力」等事實,試圖去主張或質疑這樣的代筆遺囑是無效,但在舉證上只要有醫療院所的護理記錄單,有記載遺囑在書寫當時,遺囑人乙的意識清楚,並有代筆人己協助成立遺囑,甚至有證人例如主治醫師在法院的證詞,就足以證明本案的乙在遺囑書寫時,意識清楚,語言能力正常,都有意思表示的能力或事實。當然代筆遺囑的見證人丁、戊、己也可作證。

說明二、什麼是「遺囑信託」?

(一)意義

所謂「信託」的法律關係,就是委託人(案例中的乙)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案例中的丁)依信託本旨,為了受益人(案例中的甲)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去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受益人因信託的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參照信託法第1條、第17條第1項本文)。

依照信託法第65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的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面的順序定之:

  1.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信託法第5條第1、2款也規定,信託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信託會無效。

(二)侵害到甲的繼承權益?

在本案例中,證人丁、戊、己,均可證明遺囑記載「「非經丁的同意,甲不得終止契約」等內容,都是出於乙的真實意思。遺產中的房地是由甲繼承,只是暫以信託登記的方式,將該房地登記在丁的名下。該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及信託財產歸屬於甲,丁所為管理或處分房地的利益仍歸屬於甲,且甲才是房地的實質所有權人(丁僅為名義上所有權人),所以房地信託登記予丁,並不會侵害到甲的繼承權益。

(三)遺囑信託的目的

乙以遺囑信託的目的,是因為考慮到他與前妻丙已經離異,擔心甲當時還年幼、無人照顧,或遭人詐騙失去財產,而將房地信託登記予乙的弟弟丁來管理或處分,信託期間是40年,非經受託人丁的同意,甲不得終止信託契約,但仍表明房地由甲一個人獨自繼承,這種信託內容是屬於「他益信託」,受益人及財產歸屬人都是甲,並不會剝奪或侵害甲的繼承權益。

結論

信託目的並非在甲成年就消滅,還是符合甲的最佳利益,並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事。故甲主張「遺囑信託期間長達40年之久,且『非經丁的同意,甲不得終止契約』等內容,違反民法第1223條、第1224條特留分的強制規定,是侵害其繼承權,依信託法第5條第1、2款規定,應屬無效」,法院會認為是沒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