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的4大關鍵

「遺產分割」中爭取應有權益的4大關鍵主題!

繼承遺產後,所以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遺產分割」中爭取應有權益的4大關鍵主題!
遺產分割的四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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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遺產

「遺產分割」的情況,僅存在於二人以上繼承人時,如果繼承人只有一人,則不會有遺產分割的問題。而該多數繼承人對於遺產在所有權上的法律關係為「公同共有」關係(更深入暸解公同共有關係,可參考「遺產在分割前,是「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2者有什麼差別?」一文)。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繼承人們是針對每一個遺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例如甲死亡後,乙、丙、丁繼承甲之遺產,而甲的遺產有A地、B屋、C車及D債權,乙、丙、丁分別對於A地、B屋、C車等三物成立三個公同共有關係,對於D債權成立準公同共有。

既然繼承人們對於遺產是公同共有,其所有權就是屬於共有人全體。而在公同共有關係中,並沒有應有部分(持分)的概念,雖然繼承人對於遺產有其應繼分,但其概念是就抽象的總財產而言,並非對於個別的公同共有物。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各繼承人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而遺產的分割是將遺產全體視為包括的一體,也就是說所有遺產一次性的去分割,並非就某單一遺產分割而已。

在實務上,除了依照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內容指定分割外,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大多都會在繼承開始後不久就會開始進行討論分割方案,隨著討論的進行,最好的結果就是各繼承人可以達成分割方案的共識,但若是覺得討論下去沒有結果,就會以裁判分割的方式,讓法院以判決的方式來分割遺產。

遺產分割的限制

原則上,遺產的分割是自由的,由繼承人去協議或訴請裁判分割。除非有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禁止遺產的分割,各繼承人間以協議的方式約定不分割遺產的契約等情況。

(一)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

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並且貫徹所有權絕對原則,繼承人是可以以遺囑禁止遺產的分割,也就是說在立遺囑時,可以將禁止繼承的子孫分割遺產,希望家族的企業可以永續傳承,而不要家族成員這麼快分家,以免影響家族企業的經營及理念或精神的傳承。

而依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10年為限。若遺囑禁止分割若是超過10年的話,遺囑仍為有效,只是禁止分割的期間縮短為10年。而須特別注意的是,若是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分割或是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學說上是認為可以的(理由是利益衡量下,契約自由原則優先於遺囑自由),但若是有一個繼承人不同意,就無法分割。

(二)繼承人協議不分割遺產

繼承人間也可以訂立不分割遺產的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為了避免阻礙財產流通及影響經濟發展,原則上該不分割遺產的契約,禁止分割的期間為10年(類推適用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若是超過10年,縮短為10年。

(三)胎兒應繼分的保留

胎兒雖然尚未出生,但是其胎兒在法律上權益的保護與一般人無異(民法第7條),而為了保護胎兒的權利,法律上特規定在保留其應繼分的前提下,其他繼承人不能分割遺產(民法第1166條第1項),也就是說胎兒若是繼承人之一,應該要保留其應繼分(算他一分),如此才能分割遺產。而在胎兒在分割遺產時,以其法定代理人為代理人(民法第1166條第2項)。若是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為遺產分割,該分割為無效,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重行分割。若有他繼承人排除胎兒應繼分而分割遺產並占有遺產時,胎兒的法定代理人則可以代胎兒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

遺產分割的方式

(一)指定分割

所謂「指定分割」是指以遺囑的方式指定其遺產分割的方案,若只是被繼承人在生前說說,並沒有以遺囑的方式定之,其效力為無效。而指定分割的方法並沒有限制,是以原物分割、換價分割、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或是代價分割都是可以的。而若被繼承人委託繼承人中之一人代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指定分割的方法顯失公平,則繼承人得請求重新分割。

(二)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是共同繼承人間的遺產分割契約,必須是全體繼承人都有參與,若是將部分繼承人排除在協議之外,該協議分割為無效。當沒有指定分割或是指定分割無效時,共同繼承人即可以協議分割。其遺產分割的協議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方法,就發生協議分割的效力,就算分割的方法不甚公平,亦不影響效力。

(三)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就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前提必須是沒有達成分割協議,若是共同繼承人已達成分割協議,就不能以裁判分割的方法為之。必須區別的是「請求履行分割協議訴訟」是給付訴訟,且已有分割協議存在。又「請求裁判分割訴訟」則是形成訴訟,性質上有所不同。而法院在決定要以何種分割的方式時,概會依其整體遺產的態樣、分配的公平性、利用的經濟性等因素,以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及代償分割等四種方式分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