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發生時,怎麼判斷是否需要拋棄繼承?可以預先拋棄繼承嗎?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在了解「拋棄繼承」」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什麼是「限定繼承」,好讓各繼承人們可以知道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而當被繼承人生前負有龐大債務、債務的數額大於資產或不確定債務數額究竟有多少的情況下,繼承人該怎麼辦呢?繼承人可否預先聲明拋棄繼承呢?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差別在哪?
「一般繼承」
什麼是「限定繼承」?
自2009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第1148條規定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除非有辦理拋棄繼承的情形,全面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白話文就是繼承人繼承所有的遺產及債務,但對於債務的清償則是以遺產的範圍為限。
因此,新法規定的限定繼承,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先當然且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與義務,但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遺產如果有不足清償時,繼承人不用再跟舊法時期一樣,要拿自己的財產去清償(無限責任),只須要在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即可(有限責任)。
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遺產僅200萬元,但有積欠債務600萬元。在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只須要就繼承所得遺產200萬元為上限,去清償債務即可,剩餘400萬元部分,繼承人不用承擔。若要萬無一失、一勞永逸的做法是,必須要先做一個動作,也就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等到債權人會向法院陳報債權,繼承人再依債權人的債權比例去清償債務(可參考本網站『「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陳報遺產清冊的重要性!【2023年版】』一文)。
繼承的重要程序-陳報遺產清冊
依照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是限定繼承。此際,繼承人依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規定,在清償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時,只須要注意按照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遺產償還,另外如有抵押權等優先權之債權,依法亦須優先償還。
然而,繼承人如果沒有依照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清償時,對於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就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且如果有導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因此,繼承人如果無法確定被繼承人究竟對外積欠多少債務、債權人多寡,或對於清償分配比例之計算有所疑慮,建議繼承人要開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透過公示催告債權人的程序,以保障繼承人的限定繼承利益!
「陳報遺產清冊」之期間及應備文件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其中一個繼承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同時向法院繳納非訟規費1,000元。應附具下開文件:
-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全體繼承人名冊。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
- 陳報人之印鑑證明
「公示催告期間」應注意事項
在法院受理了陳報遺產清冊後,就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言是個6至10月內)申報債權,同時也會要求繼承人必須要將法院之「裁定內容」公開登報(現在法院實務的作法已改為公告在司法院網站上)。特別要注意的事項,在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不可以對任何債權人為清償分配,也不得提前分配遺產,必須要等到公示催告期間過後,實際確定遺產及債務數額,先全數清償或依比例清償債務(視遺產是否足夠清償所有債務),如果遺產仍有剩餘,繼承人才可以分配遺產、依照遺囑交付遺贈財產。
「拋棄繼承」
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就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財產為繼承之拋棄。因此,被繼承人如果對外負債龐大或是繼承人並無繼承之意願時,均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辦理期間及應備文件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同時向法院繳納非訟規費1,000元。應附具下開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書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
-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 繼承系統表
- 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關於「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第3項之通知僅屬訓示規定,目的在使後順位繼承人得以早日知悉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事,以決定是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使繼承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而已,非屬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是上訴人於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時,所附之通知其他繼承人證明書即令有瑕疵,亦不影響其拋棄繼承之效力。」
得否預先聲明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可否撤回呢?
繼承權的拋棄,只有在繼承事件發生後,才能拋棄。因此,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或是預先聲明拋棄繼承權,都是無效的(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2652號民事判例)。此外,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不得撤回(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七)要旨)。
不受拋棄繼承影響的權利
拋棄繼承是指拋棄被繼承人的遺產,但如果性質上不是屬於遺產,就不受影響。例如,勞保死亡給付(喪葬津貼、遺囑給付)、犯罪被害者遺屬補償金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金,因為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故繼承人即便拋棄繼承,並不會使上開權利跟著一起「被拋棄」。
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要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前提是需要全盤地了解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包含了財產清冊上的所有財產外,另外從聯徵中心所顯示的債務狀況,還有從土地及房屋權狀上看有無抵押權設定、若有抵押權設定,其順序為何、被繼承人有無雨其他人簽訂契約,其契約履行的狀況等,才能進一步判斷要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不是只從表面的財產狀況就可以輕易作出決定的!
而在某些極端的例子中,則可以簡單作出判斷,例如被繼承人名下沒有財產、或財產所剩無幾,而確定有債務的存在,只是不確定債務的多寡,此時請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又例如被繼承人的財產從所查得的資料顯示,是資產遠大過於負債,僅是不確定有無其他債務的存在,此時請直接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若是您不清楚如何作決定,請跟我們聯繫,我們將為您分析對您最有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