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養制度

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及親生父母的遺產嗎?淺談我國收養制度

關於養子女被收養後,在未經終止收養前,僅對於養父母有繼承權,對親生父母是沒有繼承權。只有在一種例外情況,如果有一位養子(女)在其養父母死亡時先繼承養父母遺產後,再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許可經法院核准......

文/翁健祥律師(翁健祥律師事務所)

經典案例

資深藝人黃秋田生前未娶妻,姊姊的兒子黃志強出生不久就過繼給他,兩人都以父子相稱,黃秋田幾乎都由黃志強負責照料。黃志強近日在節目《命運好好玩》中透露,黃秋田多年前因到三溫暖不慎跌倒,原本被醫師研判救不回,所幸最後救回一命。後來2010年因心血管阻塞,引發腹部積水與其他併發症離世。黃志強透露,爸爸生前在皮箱等各處藏了許多錢,對方離世後某天,自己突然被國稅局通知繼承巨額遺產,銀行擔心金額過高,更請律師協助處理。突然收到這筆錢,讓黃志強驚覺「發了」,暗爽在心裡,直呼可以「少奮鬥幾年」。不僅如此,黃志強更繼承黃秋田在台北、高雄的房產。外界關心他一人獨得遺產,親戚態度如何?他透露,父親離世後,南部親戚全跑來,想了解黃秋田到底留下多少遺產,追問「可以分多少?」但他不擔心,因為都是照法律規定繼承,沒有搞其他手段,後來親戚都沒話說。(案例事實引用新聞內容)。

收養的法律關係圖.001
收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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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及處理

養子可以繼承養父母和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我國民法就收養制度採「完全收養制」,透過收養的制度在法律上將「他人」的子女擬制為自己的婚生子女,一經合法收養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是以,養子女可以完全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具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

又養子女經合法收養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所以在合法收養後,養子女在法律上與本來的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停止,養子女在沒有停止收養前,對於其親生父母是沒有繼承權

關於養子女被收養後,在未經終止收養前,僅對於養父母有繼承權,對親生父母是沒有繼承權。只有在一種例外情況,因為民法第1080條之1允許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終止收養,如果有一位養子(女)在其養父母死亡時先繼承養父母遺產後,再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許可經法院核准,回復其與本生父母的親子關係,而其本生父母死亡在後,是有可能再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收養或終止收養都需經過法院的認可及戶政登記

在收養的形式要件上需要符合以下幾點:

  1. 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
  2. 認可須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民法第1079條之1)。
  3. 須沒有不應收養的情形(民法第1079條之2),包括:
    •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而在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其收養的效力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條之3)。經法院裁定確定之收養登記,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辦理,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另收養關係畢竟是由法律所規範擬制的親子關係,故就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而終止收養關係,亦是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80條第2項)。而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

口頭說要過繼或收乾兒子、乾女兒,有效力嗎?

所謂過繼(又稱過房),是中國宗族家族為延續宗族香火的一種收養宗族子嗣行為,就如同案例中的男藝人是從小過繼給他舅舅用以延續香火,惟要特別提醒的是有少數情形雖然這種過繼(類似收養)有口頭契約及實際收養扶養事實,但沒有向法院聲請收養許可裁定,不符合法律上收養的要件,這種不符合要件的收養對於養父母的遺產就沒有法律上繼承權。而新聞案例中的男藝人是有經合法收養要件程序完成收養登記,養子對於其養父有繼承權係第一順位繼承人,至於新聞中所謂其他親戚湧入要求分財產等,這些親戚當然是沒有任何法律請求依據,因為這些吃瓜親戚無論和被繼承人親等關係為何,就不會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詳見「遺產要怎麼分配?」一文),當然對遺產也沒有任何權利可主張。

收養、終止收養、養子繼承權、收養要件、法院裁定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