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與遺產稅扣除額

被繼承人無負債,而遺孀想將遺產留給唯一的子女,除了拋棄繼承外,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一位老婦人在其老公過世時,想把他和老伴二人打拼多年在台北市時價3000萬元的遺產房地直接給兒子,所以有考慮讓自己拋棄繼承,讓老伴的遺產可以讓成年兒子一人繼承。這樣的方式對嗎?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案例事實

一位老婦人在其老公過世時,想把他和老伴二人打拼多年在台北市時價3000萬元的遺產房地直接給兒子,所以有考慮讓自己拋棄繼承,讓老伴的遺產可以讓成年兒子一人繼承。經諮詢律師之後,律師建議該老婦人可以和成年兒子一同先繼承其老公的遺產,等繳完遺產稅後,在辦理繼承登記前,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同意該遺產台北市房屋由兒子一人登記,一次解決老婦人的所有煩惱。

拋棄繼承與遺產稅扣除額.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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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及處理方式

拋棄繼承,除了拋棄遺產,也拋棄該順位繼承人的遺產稅扣除額

一、拋棄繼承的目的

一般繼承人在考慮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參照,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的目的,除了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資產,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負債外,也常有個別繼承人中如同本件案例中的老母親有意願將屬於自己「可繼承遺產之應繼分比例金額」讓予其他繼承人,達到放棄繼承登記拒絕享有繼承財產之效果(關於「拋棄繼承」,可參考「繼承發生時,怎麼判斷是否需要拋棄繼承?可以預先拋棄繼承嗎?」一文)。

二、拋棄繼承與遺產稅的扣除額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配偶扣除額為新台幣493萬,亦即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代表在案例中的老母親如果選擇拋棄繼承方式,其老公(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就只剩下兒子一人,遺產就不能扣除繼承人配偶之扣除額新台幣493萬元。

三、回到案例

如以該遺產台北市房屋一棟時價(指財政部核定之課稅價值,土地為公告土地現值、建物則為評定標準價格)為3000萬元財政部公告111年度個人之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如果老婦人沒有拋棄繼承,配偶的遺產稅扣除額為493萬元,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的遺產稅扣除額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元,應繳納之遺產稅金額為100萬元。

遺產稅的計算

(遺產3000萬元-1333萬元免稅額-493萬元配偶扣除額-50萬元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X 10% 遺產稅率= 100萬

是以,如果老婦人拋棄繼承的話,繼承人只剩下成年兒子一人,少了被繼承人配偶493萬元的扣除額,以遺產房地時價3000萬元計算應繳納遺產稅會增加後為149萬元,換言之,因為老婦人拋棄繼承的結果會必須繳納多出約49萬元之遺產稅。

「遺產分割協議」可調整各繼承人遺產分配比例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有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關於「遺產分割」,可參考「「遺產分割」中爭取應有權益的4大關鍵主題!」一文)

因此,利用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