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申請「監護宣告」?而「意定監護」是什麼?【2023年版】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在許多我們處理過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在生前對於時間、空間以及記憶的認知已經不清楚,而在表達及認知明顯不足,例如對於身邊的親戚常認錯人,或是認不得誰是誰,將以前經歷過的時光,錯認為現在當下的時間,又或者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意見,不能與他人相互溝通等。此時,若是讓他處分自己的財產,如將財產指定要贈與給某人,或是為其他分配財產的行為,有無「監護宣告」就會直接影響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多寡,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益影響甚鉅。許多遺產上的紛爭也都來自於「監護宣告」的有無,而「監護宣告」的重要性在於「處分財產」,被宣告監護宣告之人將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不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若有處分財產的需要,就必須透過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監護人代為之。既然對於繼承人的權益有所影響,對於監護宣告這個制度的內容就有其認識的必要性(繼承人的相關權益,詳見「遺產要怎麼分配?3大重點一次了解:「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一文)。
一、什麼情況下需要聲請監護宣告?
依據民法第14條規定,當某人因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時候,就可以為其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二、監護宣告的聲請人?
有資格可以為其聲請監護宣告的人有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其中在繼承事件中,多由將來會成為繼承人之人為其聲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
三、監護宣告的效果?
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之人,就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在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後,就無法自己處分財產,若要處分財產則需要由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由法院選任,除非有意定監護的情況)代為處分。除非被監護宣告之人在回復正常後,另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經法院裁定後,才恢復其為有行為能力之人。
四、監護人的選定或指定?
(一)適合擔任監護人之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選定及指定監護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法第1111條)。
(二)不得為監護人之人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11條之2)。
(三)法院選定監護人所應審酌的事項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民法第1111條之1):
-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優先
所謂「意定監護」就是由本人自己選定監護人,即本人與受任人約定,當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而意定監護是屬於契約之一種,於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由公證人於公證書作成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法院。當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若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也就是不另外選定或指定監護人,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思。除非該意定監護的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的情事時,法院才會依職權選定或指定監護人。
五、監護宣告的聲請程序?
當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時,由上述的聲請人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在聲請監護宣告時,應準備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謄本及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聲請人的戶籍謄本及印章、監護人的戶籍謄本及印章,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戶籍謄本或機關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代表人。
而案件繫屬於法院後,聲請人可向法院陳明鑑定醫院,由法院函請醫院安排精神鑑定的時間,其在經過鑑定後,法院就會作出監護宣告的裁定,而法院若是認為尚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而只是不足之程度,法院則會裁定輔助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