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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爭家產,竟偽造父親遺囑,下場慘!

實務上常見繼承人們為爭奪遺產,無所不用其極,除了否認對方的繼承權、先行進行贈與、隱匿遺產、擅自在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等,偽造、變造遺囑的方式,以達到遺產分配上的不正確,亦是遺產繼承糾紛常見的態樣!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案例事實

謝姓兄弟在父親於 2021 年 10 月間亡故後,明知亡父生前未留下遺囑以分配財產,亦無委託他人代筆遺囑及見證簽立過程,卻於同年月18日乘機將亡父的手指按壓在其預先書立之偽造遺囑,並以該偽造文書向弟妹公布「遺囑」,試圖影響亡父的遺產分配(新聞連結)。

遺囑的意義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為了先行規劃分配遺產給繼承人(應繼分之指定),表示如何分割或不分割,或將贈與給非繼承人的意思,作成的單獨意思表示。原則上尊重立遺囑人的意願,以其所立的遺囑內容為主。而其作成的方式上,法律針對不同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著不同的規範。

訂立遺囑需遵守一定的法定要件

「遺囑」在訂立上可分為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自書遺囑、口授遺囑及密封遺囑等五種,各自有其形式要件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該遺囑將為無效(可參見【「遺囑」要怎樣做才合法?預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你該選擇哪一個?】一文)。

在這個案例事實中,被繼承人並未於生前訂立遺囑,而是由繼承人自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偽造遺囑,自無符合上面任何一種遺囑的訂立方式而無效。

延伸閱讀:繼承的大難題:遺產該怎麼分配才妥當?

遺囑有瑕疵的情形

遺囑無效

除了上面所述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狀況外,若是立遺囑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未滿18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所立的遺囑亦屬無效。又或者遺囑的內容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是屬於無效的遺囑。

遺囑得撤回或撤銷

就是立遺囑人是因為受到他人因詐欺或脅迫而訂立的遺囑,並非當然無效,而是需要立遺囑人撤回或撤銷遺囑,若是立遺囑人生前未撤銷,在死亡後,該撤銷權則由繼承人承繼。由繼承人行使撤銷權。

偽造遺囑的法律責任

民事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在本案例事實中,謝姓兄弟為繼承人,偽造其父親的遺囑,因而喪失其等對於父親的繼承權。

刑事

偽造遺囑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第 214 條等關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之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規定,規定分別為「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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