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的程序有哪些呢?所有流程一次告訴你!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親人過世的後事,除了喪葬事項外,還有許多程序需要繼承人去辦理,才能繼承遺產,而在辦理程序上,需要前往辦理的機關有戶政事務所、稅捐稽徵機關、法院、地政事務所(如果遺產是存款、興櫃、上櫃或上市股票或汽機車等,則須至存戶銀行、證券公司或監理所)等辦理,而辦理事項上則有除戶、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申報遺產稅、陳報遺產清冊(或聲請拋棄繼承)、繳納遺產稅、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是至銀行、證券公司或監理所辦理繼承程序)等程序。要完成所有繼承流程其實並不簡單,而在每個流程都有法律的規定需要遵守,並且有特定的應備文件需要提出。繼承的流程如此複雜,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於保護繼承人的權益,避免有心人士有漏洞可鑽,因而獲取不法利益,所以在繼承流程中,法律對其的要求就會比較高。
🏢戶政事務所
(一)死亡登記
自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辦理死亡登記,死亡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
- 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 大陸地區死亡者,在大陸地區作成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二)申請除戶戶籍謄本、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辦理死亡登記的同時,請一併申請除戶謄本(建議申請10~15份)及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建議申請3~5份),建議多申請幾份,將來要申請辦理其他事項時,就不用在跑戶政事務所。而除戶謄本及除戶全戶戶籍謄本的用途可能為,申請人壽保險給付、國民年金死亡給付、勞保給付、申報遺產稅(一份)、遺產繼承(含辦理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申請銀行存款領回(每個銀行帳戶一份)、商業保險給付(每個保單一份)、車輛過戶(一份)、辦理手機及市話停話(一支門號一份)等。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繼承人印鑑證明。
- 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謄本。
- 死者配偶換證。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三)申請印鑑證明
申請印鑑證明後,在後續辦理繼承相關程序時,行政機關或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提出印鑑證明,而在後續做後續為遺產登記時,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則可以直接委託地政士辦理而免親自到場辦理。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人印章。
-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 注意事項:
-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 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四)其他
在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等文件的同時,也可以順便申請以下服務,省時方便:
- 免費壽險理賠查詢服務
- 勞保死亡給付申請
- 勞健保退保
- 國防部喪葬、殮葬補助申請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
遺產的繼承、移轉會涉及到國家對於徵收「稅」的問題,而法律規定在繳清遺產稅前,是不能辦理繼承登記或處分遺產的,違反的話,行為人或是機關都是會受到處罰的。而在稅捐稽徵機關所要辦理事項有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申報遺產稅、繳納遺產稅及其他欠稅的繳納等。
(一)查詢被繼承人財產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度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需注意的是,在這些查詢到的資料中,財產可能只有部分,若是沒有列出來的部分,依法亦須誠實申報。而在債務的部分,能查到的只有金融機構的借、貸款債務,若是其他民間的私人借款、欠款,則不會顯示在上面,若不確定,絕對要在後面的流程中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在申請時應備文件有:
- 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如非配偶或第一順位繼承人,應檢附繼承系統表(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相關證明文件
- 具有委任關係時,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在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資料後,即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若有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應在申報遺產稅前先辦理拋棄繼承,經法院備查後,再進行申報遺產稅。
(二)申報遺產稅
申報遺產稅須在繼承發生時起6個月內辦理,逾期會有罰鍰的問題,而若有法定原因發生時,則可以申請延長申報期間。而在辦理時,原則上須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之案件,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申報時應檢附:
- 申報書
- 應檢附文件資料
- (1)死亡除戶謄本
- (2)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有拋棄繼承者,提供法院准予備查文件)
- (3)繼承系統表
- (4)延期申報-國稅局核准文件
-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財產資料、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等
(三)繳納遺產稅
稅捐稽徵機關在收到納稅義務人申報書表後的2個月內,會先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遺產總額後繕發納稅通知書,而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若未繳清遺產稅,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四)查詢及繳納欠稅
遺產稅證明書之遺產明細表若有土地或房屋,需要就近至全國任一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是否欠繳地價稅、房屋稅等。而在欠稅繳清後,之後才能去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法院
在辦理繼承的流程中,其除了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聲請拋棄繼承外,當繼承權、遺囑或遺產的分割及債務清償等發生爭議時,需以訴訟解決之,以法院作出的判決作為後續遺產分配的依據。分別介紹辦理的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陳報遺產清冊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並非限定繼承所必要,但為保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及債權人受清償的權益,避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在不清楚的狀況下去為清償,而侵害到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益,繼承人對此應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若未陳報遺產清冊或在陳報債權期間屆滿前向被繼承人之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繼承人則須以其自己的固有財產對於未受清償之其他債權人,負清償債務之責。所以建議繼承人除非是要拋棄繼承,否則皆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內容詳見「「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陳報遺產清冊的重要性!」一文)。實際狀況的評估,尚須經專業判斷後,再進行後續的處理。
陳報遺產清冊須在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陳報,而繼承人中的一人辦理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所需要準備的文件如下:
- 聲請狀
- 繼承人印鑑章
- 繼承人印鑑證明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繼承人及同一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不動產謄本、金融機構存款金額、已知債權人或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歸屬資料清單)
(二)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原因可能是被繼承人名下並無財產、財產不明、債務金額大於遺產價值、債務不明而遺產價值不高,則建議拋棄繼承,但實際狀況如何,仍需要做評估,亦有以陳報遺產清冊方式處理之可能。
須在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陳報,而繼承人中若不欲繼承者辦理拋棄繼承,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繼承人,所需要準備的文件如下:
- 聲請狀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
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三)繼承權、遺囑、遺囑執行人、遺產分割訴訟、債務清償等爭議
繼承權爭議,是繼承權的有無有爭議,例如繼承權喪失、養子女之繼承權、非婚生子女之繼承權等;而遺囑的爭議,如遺囑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要件、遺囑內容有無違反特留分規定、遺囑信託是否無效、遺囑執行人的指定等爭議;遺產分割訴訟,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若要轉為分別共有(也就是各繼承人有其持分)或是各繼承人單獨所有,除了全體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外,僅能以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而因為以上爭議需要進行訴訟,由於訴訟程序複雜、專業需求較高且所需進行的時間較長,建議先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及方案可能性後,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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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銀行、證券公司、監理所等
(一)地政事務所
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等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應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其應備文件如下: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須由申請人切結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須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若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者免附),協議分割繼承時須檢附,若一般繼承者,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檢附(正本須貼印花稅)遺產稅繳納(或免納、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須先至地方稅務局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銀行
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附證明文件:
- 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
-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附)
-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個人戶籍謄本1份。(戶政所)
-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1份。 (戶政所)
-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
- 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繼承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委任他人代辦,除應備上列證件外,並須檢附:
《居住國內者》
- 委任人出具繼承申請書、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委任書(所蓋印鑑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
- ※委任書格式請洽各金融機構
-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為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章)
《旅居國外者》
- 由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任)書
- 各委任人印章
-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三)證券公司
關於興櫃、上櫃及上市之股票之繼承,辦理繼承過戶時,繼承人應檢附之文件及其內容如下:
- 繼承人之印鑑
-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曁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 被繼承人之股票:包括股東死亡日前取得之股票及死亡後已領取之全部股票。
- 繼承系統表
- 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或法院裁判書
-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監理所
辦理流程,汽車出廠滿10年以上(機車出廠滿5年以上),需先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驗車合格後,至異動窗口辦理繼承過戶(或繼承報廢)手續。如有積欠交通違規罰款及牌照稅、燃料費等應先結清。其他應備文件如下:
- 以下2項擇1:
- 遺產稅完(免)稅證明(請先至國稅局申請)
- 法院認證書
- 全體繼承人協議書
- 行車執照(若遺失可於監理單位辦理時一併補發)
- 新領牌登記書(機車免)(若遺失可於監理單位辦理時一併補發)
- 強制保險證應先過戶給新車主(即繼承人),有效期限應在30天以上。
- 繼承人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
- 繼承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