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要怎麼分配?3大重點一次了解:「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繼承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而具有繼承人資格之人,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即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也就是所謂的「概括繼承」,但是法律為保障繼承人,以導正「父債子還」的不正義結果,故現行法是採全面的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例如,被繼承人的遺產總計有100萬元,債務共計300萬元,繼承人清償債務以其遺產100萬元為限。雖然採全面限定繼承,但繼承人在辦理繼承時,還是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參考文章:「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誰是繼承人?
繼承的資格
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是指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才可以繼承,若是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此時應思考有無「代位繼承」的問題),或者是繼承開始時尚未有權利能力,就沒有繼承的資格。另外,對於「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亦沒有繼承的資格。另還有一個「侵害繼承權」的概念,可參考「侵害繼承權」的情況及如何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一文!
繼承的順序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的繼承人,除了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序: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姐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
1.配偶
「配偶」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而配偶是獨立於繼承順序之外的。
2.順位在前者優先繼承
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人繼承時,後順序就不會是繼承人。除非前順序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後順序者才會繼承得到遺產。
3.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指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或曾孫子女等。又依法親等近者為先,所以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合法繼承,則「孫子女」就不會是繼承人。
被繼承人若是有遺腹子,該胎兒雖然尚未出生,法律為保護其胎兒的利益,所以賦予胎兒也有權利能力(民法第7條),故具有繼承人資格。
「法定應繼分」怎麼計算?
知道誰是繼承人了之後,再來就是決定怎麼分配遺產了。
若是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各繼承順序的繼承人的應繼分視其人數平均。
依據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應繼分的計算如下圖:
例如,甲已婚有3位子女,甲死後,妻子乙與3位子女之應繼分為何?若甲膝下無子,父母早已過世,剩下兄弟3位,妻子以與甲之兄弟等之應繼分為何?
(一)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與被繼承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位子女)同為繼承時,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1/4。
(二)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與被繼承人(甲)之兄弟姐妹(3位兄弟)同為繼承時,妻子乙之應繼分為1/2,3位兄弟之應繼分各為1/6。
什麼是「特留分」?
所謂的「侵害特留分」
會發生「侵害特留分」的情形,前提必須先要有個合法的「遺囑」(參考文章:遺囑要怎樣做才合法?)。由於被繼承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在被繼承人所作成的遺囑中,大多以遺產的分配(指定應繼分或是遺產的分割方法)或是遺贈為內容,但是當遺囑中關於遺產的分配或遺贈內容發生有部分本來是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或是所繼承的遺產過少的情況時,就可能發生所謂的「特留分之侵害」。
實際上,雖然被繼承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前提是要符合特留分的規定範圍(民法第1187條),而若是繼承人的特留分受到侵害,受侵害之人可以主張行使「扣減權」,分別就遺贈及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直接適用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
特留分的範圍
依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的計算是以應繼分為基礎,而視其繼承人的順位,定其比例,配偶、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1/2,而第三、四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