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要怎麼做才合法?

「遺囑」要怎樣做才合法?預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你該選擇哪一個?

實務上常發生被繼承人在生前有無訂立遺囑(其原因通常是遺囑人在遺囑內容中將大部分遺產分配給某一個繼承人,為顧及其他繼承人的感受,而沒有將有立遺囑的事情告訴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們對於遺囑一事一無所知的情況,而當繼承發生時,其中的繼承人跳出來聲稱手上握有被繼承人的遺囑,且剛好被繼承人將財產幾乎都指定分配給該繼承人的情況。

文/林宗憲律師(達言法律事務所)

經典案例

鄭姓老翁病逝,長女持遺囑到地政機關辦理遺產分割,3位弟妹接到通知,發現無端冒出的遺囑,竟獨厚鮮少回家且負債累累的大姐價值722萬多元土地,其餘3人僅各分得51萬多元,落差懸殊,憤而提告,大姐避不出庭,無法檢視遺囑正本,法官認為有違常理,判遺囑無效,可上訴(來源:自由時報)。

實務上常發生被繼承人在生前有無訂立遺囑(其原因通常是遺囑人在遺囑內容中將大部分遺產分配給某一個繼承人,為顧及其他繼承人的感受,而沒有將有立遺囑的事情告訴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們對於遺囑一事一無所知的情況,而當繼承發生時,其中的繼承人跳出來聲稱手上握有被繼承人的遺囑,且剛好被繼承人將財產幾乎都指定分配給該繼承人的情況。此時,其他繼承人除了對之提起訴訟外,別無他法。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在進行審理程序時,會去判定「遺囑是否合法」以及「遺囑內容有無侵害特留分」或是「在遺囑的訂立是否因為繼承人的詐欺、脅迫行為」(若繼承人有詐欺、脅迫等行為,使被繼承人訂立遺囑,該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相關內容可參考「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一文)等,來決定如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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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否合法

「遺囑是否合法?」是需要最先處理且最重要的前提要務,如果所立的遺囑是違法,那一切就是依照法定應繼分去分配遺產(可參考「遺產要怎麼分配?」一文),回歸原點。若是想要遺囑發生效力,那就要好好遵守法律的規定,避免在立遺囑之後,反而產生更多的問題讓繼承人去煩惱及解決。以下介紹立遺囑人及各種遺囑所應遵守的法定方式:

什麼人可以立遺囑?

一、完全行為能力人

要立遺囑的前提是要有民法中的「行為能力」,而滿18歲的成年人(新修法將民法第12條中規定20歲成年修正為18歲成年,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去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則完全不能去立遺囑,就算立了,該遺囑也是無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

例外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立遺囑,且不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例外的例外,就是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要立遺囑還是有年齡上的限制,就是至少要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才能夠有效的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

三、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另外,在成年人的部分,還有「受監護宣告」及「受輔助宣告」的情況,其中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只要是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不能立遺囑。那受輔助宣告之人呢?這是有爭論的,因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法律並沒有規定立遺囑要經輔助人同意(既然沒規定立遺囑要經輔助人同意,那就是不需經輔助人同意),且「立遺囑」這件事本身並不會造成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財產有減少的情況,至多就是預先分配好遺產,故應該可以作「受輔助宣告之人可以自己立遺囑,無須經輔助人同意」的解釋。

遺囑的種類及法定方式?

遺囑的種類及特色
遺囑的種類及特色

民法第1189條所規定的遺囑有五種,以從最常見的遺囑方式開始依序介紹,各種遺囑的法定方式如下:

一、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人公證的遺囑。由於公證遺囑的作成是經過公證人確認過遺囑人的真意後公證,並且又有2位見證人見證,所以在此種遺囑類型的爭議是最小的。而大部分公證人在公證遺囑的過程中都會錄音或錄影,將來若是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在舉證上也較有優勢。其法定方式如下(民法第1191條):

  1.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 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 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二、代筆遺囑

所謂「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將遺囑的內容以口述的方式表達給一見證人,由該見證人紀錄、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由於有時因遺囑人的行動不方便,無法自己動筆書寫或者不識字等情況,故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來代替遺囑人寫遺囑。而由於代筆遺囑中要求見證人要3位以上,實務上見證的過程都大都會全程錄音錄影,其遺囑的效力也較不會被挑戰。其法定方式如下(民法第1194條):

  1. 須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
  2. 須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其中一個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筆記、宣讀、講解。
  3. 須立遺囑人認可。
  4. 須代筆人記下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簽名。
  5. 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則可以按指印替代。

(代筆遺囑的案例可參考「【案例圖解】什麼是「遺囑信託」及「代筆遺囑」?5分鐘快速了解!」一文)

三、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就是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文。在自書遺囑中遺囑人的簽名,為求保險建議以親簽為主,避免以印章或指印等代替。在此種遺囑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整份遺囑並不是由遺囑人全部親寫」,因為自書遺囑中法律並沒有要求需要見證人見證,所以將來面對訴訟時,在舉證上並不容易,就算可以做筆跡鑑定,但在鑑定結果出來前,誰都沒把握,所以建議避免以自書的方式預立遺囑。其法定方式如下(民法第1190條):

  1. 須自書遺囑全文。
  2. 須記明年、月、日。
  3. 須親自簽名。
  4.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四、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方式有二,一種是遺囑人以口授的方式,由見證人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記錄下來;另一種是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前者與代筆遺囑相類似,但不同的點在於適用口授遺囑的情況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可謂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其法定方式如下(民法第1195條):

第一種
  1.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
  3. 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4. 須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二種
  1.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3. 須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4. 須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意指當遺囑人狀況恢復而可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原本口授遺囑的效力僅有三個月的期間,期間遺囑人需要以其他方式立新的遺囑。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7條)。

五、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是遺囑人自己或他人繕寫完後,將遺囑用信封密封起來,若是將來要拆封遺囑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方式,如民法第1213條規定對於要開視有封緘之遺囑,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且需要製作拆封的紀錄,記明遺囑的封緘有無毀損的情形,或其他特別事項,並由在場的人同行簽名。其法定方式如下(民法第1192條):

  1. 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
  2. 遺囑人應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3.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4. 須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5. 須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效力之轉換: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民法第1193條)。

(密封遺囑的案例可參考「長榮集團百億遺產的4個關鍵事實」一文)

遺囑內容有無侵害特留分?

我國法律保障繼承人對遺產應有最低之繼承比例,故遺囑人無法隨心所欲將其遺產全數贈與某人,或指定其遺產全數由某人繼承(民法第1187條)。而關於特留分的規定比例,可參考「遺產要怎麼分配?」一文最末段的說明。

若是繼承人的特留分受到侵害,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以主張行使「扣減權」,分別就遺贈及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直接適用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的規定。

在遺囑的訂立是否因為繼承人的詐欺、脅迫行為

若是符合喪失繼承權事由之一「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時,該繼承人將失去繼承的權利。其要件如下:

(一)須為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遺囑內容是有關於應繼分之指定或遺贈而言);
(二)須為合法之遺囑(遺囑須為符合法定方式且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
(三)須有詐欺或脅迫之行為(若只是有詐欺或脅迫的行為,但未發生因此撤回或變更遺囑的結果,則不構成失權的事由)。

(關於喪失繼承權的更多內容,可參考「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