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已故藝人的遺產訴訟案,瞭解繼承常見地雷!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陳建佑律師(資鋒法律事務所)
根據新聞媒體報導,知名藝人顧先生死後,於繼承人清點遺產時發現顧先生的第三任妻子陳小姐在10天內將顧先生遺留價值逾新台幣一千萬的存款、股票和外幣陸續轉進自己帳戶,日前台北地檢署偵結,認為陳小姐涉嫌偽造文書及侵占顧先生遺產,故將其起訴。
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沒有辦法即時得知,當其中有繼承人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前,趁隙帶著被繼承人的存摺及留存印鑑等前往辦理移轉,金融機構並無阻止的餘地。所以僅能在事後,其他繼承人對之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這樣的問題。這在實務上是很常見的,如果要避免或預先準備這樣的事情發生,了解正確的繼承法律觀念,是非常重要的!
正確的遺產繼承辦理程序
遺產繼承的程序大致上如下(更詳細的繼承程序介紹:辦理繼承的程序有哪些呢?所有流程一次告訴你!),但由於各個案件狀況不盡相同,可先向地政士或律師諮詢後,再進行程序的辦理或委託地政士或律師辦理,避免觸法,較為妥當。
(一)辦理死亡登記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並取得除戶謄本。同時可以順便申請被繼承人全戶的戶籍謄本及全部繼承人的最新戶籍謄本,以利後續辦理繼承時使用。
(二)申報遺產稅
憑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調取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金融遺產及徵信資料等,再依資料所示內容取得憑證後,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將進行遺產稅的核定。
(三)繳納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免稅證明
遺產稅核定後,會核發繳稅通知書或免稅證明,完稅後則可取得完稅證明。另外,若未完稅,卻有財產移轉的必要,則可向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辦理繼承登記(或移轉被繼承人存款、股票、汽車等)
不論是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或是銀行存戶的繼承,都需要提出上一流程中國稅局所核發的證明去辦理。
(四)遺產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
遺產的繼承,所有的遺產都是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只有在進行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才得以單獨所有。而遺產分割的方法有二,第一個方法是「協議分割」,需要所有繼承人均同意。若其中有繼承人不同意或是找不到繼承人,則需要以「裁判分割」的方式為之,也就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在本件新聞事實中,陳小姐在顧先生過世後的十天內移轉遺產到自己的帳戶,是不合乎繼承的法定流程,而遺產產權的移轉行為亦可能觸犯刑法。
在繼承發生時,最常見刑事問題
(一)偽造文書
最常見的狀況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即拿著被繼承人在銀行的留存印章,在取款憑條上蓋上被繼承人的印章,再將該蓋有印章的取款憑條交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等行為,是可能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及行使偽造文書(刑法第216條)等犯罪。
(二)侵占
由於繼承開始時,遺產是屬於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在分割前,各繼承人不能未經所有繼承人的同意下,處分、動用或將財產移轉到自己名下,否則恐將成立刑法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三)未完稅移轉遺產
遺產在遺產稅繳清前,是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若是違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規定,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新聞事實中,陳小姐在顧先生過世後的十天內移轉遺產到自己的帳戶,就可能同時構成以上三種罪行,可謂是踩到繼承的大地雷,民眾們需要特別注意!
夫妻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更詳細的內容請見:一次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一)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夫妻財產制在法律上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故在分類上共有三種夫妻財產制。
(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前提,是夫妻間的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若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話,那就是法定財產制,而當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計算財產差額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對方請求。
(三)在繼承時,不需繳納遺產稅
當配偶一方死亡,而他方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其請求的金額,可以在遺產總額中扣除,也就是說這部分不需要繳納遺產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生存配偶是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
在本新聞事實中,先是顧先生與陳小姐間是否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若無約定財產制,則陳小姐是可以先請求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而後可再進行遺產的分配,而非以其為共同財產為由,直接將其遺產轉帳到自己的帳戶中。
預先做好遺產規劃,避免或減少繼承糾紛
為避免後人之間因為遺產分配而產生糾紛,我們可在生前就採取下列方法規劃身後資產:
(一)預立遺囑
預先規劃遺產的分配,明確指定分配方式,且遺囑的制定需符合法律的所有要件,才不會事後被認定為遺囑無效。然而預立遺囑是遵照被繼承人生前的意志與規劃,減少後人因遺產分配而起爭議,但遺產仍可能有被移轉的法律風險,所以建議要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才較為妥當。
(二)贈與規劃
可有計劃地將部分財產贈與給預定的繼承人,以減少遺產總額,降低遺產稅的負擔。然每個人的資產配置都不盡相同,不單僅有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的方式去節稅,在此建議向專業地政士諮詢,提早規劃稅務的負擔情形。
(三)訂立信託契約
所謂「信託」,是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去管理與處分,並且指定由自己或他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是一種可以更靈活運用資產的方式,可視自己的資產配置狀況及分配目的等狀況,設計信託契約的內容,以達到節稅,並確實照顧家人的效果。
(四)購買人壽保險
提早做好保險規劃,購買足額的人壽保險,將保險金指定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而壽險的理賠金將不會被列入遺產的範圍,繼承人可以運用該筆理賠金作為繳納遺產稅的稅源。並且要注意避免投保時有舉債投保、鉅額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保費略高或相當於保險金額等八大態樣,以免被國稅局認定須課徵遺產稅。
關於以上所述的具體規劃方式,可依照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或諮詢律師與地政士以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如果繼承人之間不幸產生爭議,建議可透過遺產分配協議、公證契約等方式,約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以避免爭議持續發生,甚至曠日費時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