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大難題:遺產該怎麼分配才妥當?

繼承的大難題:遺產該怎麼分配才妥當?

遺產分配會是公平的嗎?那倒不一定!被繼承人生前若有預立遺囑的話,則以遺囑內容為優先,而未預立遺囑、遺囑無效或未分配遺產時,原則上是依法定應繼分。但各繼承人於繼承後是可以進行遺產分割協議確定分配的方案。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遺產該怎麼分配?一定是平分嗎?

繼承人在獲知有遺產可分配時,常會有遺產怎麼分配的問題,我們提供以下簡略的判定方式:

  1. 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預立遺囑?
  2. 遺囑中的分配方法是否涵蓋所有遺產?
  3. 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配偶?
  4. 繼承人的人數為何?
  5.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割有無共識?

當被繼承人留有遺囑

依照遺囑內容分配

若是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遺願,遵從遺囑中對於遺產的分配,除非遺囑有無效的情形,否則縱使遺產分配的不公平,也只能依其分配的方式進行繼承登記的辦理。縱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遺囑並非無效,僅是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優先

而有時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並未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列入遺產分配的考量,以致於在當繼承發生時,在遺產的分配發生糾紛。當夫妻間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為法定財產制,而在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時,生存的一方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而當生存的一方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是優先於遺囑中對於遺產的分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家重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要旨)。在當遺產扣除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後,才由各繼承人依照應繼分去分配遺產。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

  1. 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因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各自剩餘財產
  2. 雙方剩餘財產相差的金額 ÷ 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可以向剩餘財產多者請求的數額)

當被繼承人未預立遺囑或遺囑無效

在此情況,遺產的繼承上應如上面說明,先扣除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後,再由各繼承人依據法定應繼分去分配遺產。依據民法第 1144 條的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應繼分的計算方式(前順序有繼承人即優先繼承):

有配偶的情況無配偶的情況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1人,直系血親卑親屬X人,計算式:
1.配偶之應繼分: 1/ (X+1)
2.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 1/(X+1)
繼承人有X人,計算式:1/X
第二順序繼承人配偶1人,父母Y人,計算式:
1.配偶之應繼分:1/2
2.父母之應繼分:1/2.Y
繼承人有Y人,計算式:1/Y
第三順序繼承人配偶1人,兄弟姐妹Z人,計算式:
1.配偶之應繼分:1/2
2.父母之應繼分:1/2.Z
繼承人有Z人,計算式:1/Z
第四順序繼承人配偶1人,祖父母A人,計算式:
1.配偶之應繼分:2/3
2.父母之應繼分:1/3.A
繼承人有A人,計算式:1/A

能否不依照遺囑內容做分配?

若是遺囑合法有效,依遺囑分配

原則上,若是遺囑是合法且有效的,原則上就必須遵照遺囑的內容去分配遺產,而為了可以確實完成遺囑內容的分配,在預立遺囑時大多會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賦予其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權利及義務,例如排除遺產的現占有人或交付特定遺贈物等。可見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而在指定遺囑執行人上,除了選擇較親密的家人外,亦可指定律師或地政士擔任遺囑執行人,來處理遺囑中遺產分配的大小事,更有效率。

若是遺囑無效,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但,若是遺囑的訂立不符合法定方式,遺囑即屬無效。遺囑在訂立上有五種方式,而每種遺囑方式都有其各自的法定方式需要遵守,若有不符合,則為無效的遺囑。以下為法定方式:

自書遺囑民法第 1190 條

  1. 須自書遺囑全文。
  2. 須記明年、月、日。
  3. 須親自簽名。
  4.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民法第 1191 條

  1.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 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 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民法第 1192 條

  1. 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
  2. 遺囑人應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3.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4. 須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5. 須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民法第 1194 條

  1. 須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
  2. 須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其中一個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筆記、宣讀、講解。
  3. 須立遺囑人認可。
  4. 須代筆人記下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簽名。
  5. 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則可以按指印替代。

口授遺囑民法第 1195 條

第一種

  1.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
  3. 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4. 須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二種

  1.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3. 須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4. 須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可參考「「遺囑」要怎樣做才合法?預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你該選擇哪一個?」、「手足爭家產,竟偽造父親遺囑,下場慘!」一文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被繼承人所預立的遺囑中在分配遺產時,皆是指定某繼承人應取得某特定部分遺產,但若是該受分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就沒有資格繼承遺產,縱使遺囑中有訂明也是一樣。

民法第 1145 條關於喪失繼承權事由之規定,是按事由之輕重,區分為「當然失權」(第1項第1款係絕對的當然失權;第2款至第4款係相對的當然失權。差別在於,該繼承人如經被繼承人宥恕或原諒,則不失權,不發生繼承權喪失的效果)與「表示失權」(該條第1項第5款)。

簡單講,繼承人如果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因而被判刑確定(第1款),或是以詐欺脅迫或妨害被繼承人立遺囑、撤回遺囑或變更遺囑(第2款、3款),或有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遺囑(第4款),或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之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第1項第5款)等情況,就會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因為第2款、第3款及第4款之事由而喪失繼承權時,事後如果取得被繼承人的原諒,則可以回復繼承權。

而在繼承人喪失繼承人的情況,原本遺囑指定的遺產分配則回歸到由各繼承人依其應繼分去分配該遺產。除非各繼承人另有全體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可參考「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5種事由報給你知!」一文

遺囑沒有分配到的遺產怎麼處理?

回歸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

被繼承人生前在立遺囑時,可能會在遺囑中指定A不動產要分給甲繼承人、B不動產要分給乙繼承人,但在金錢或汽機車等動產的部分沒有指定要給哪一位繼承人,此時回歸依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給繼承人。

而要提醒讀者的是,遺產在繼承時是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拿上面所舉的例子來說,金錢的部分雖然是要用應繼分的比例來分配,但到銀行辦理繼承時,銀行會請繼承人出具分割協議,依照分割協議中所記載的各繼承人應得的比例分配款項。

進行協議分割

由於分割協議是需要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缺一不可,所以若是其中有繼承人不願意簽名或蓋章,就無法達成協議,而要進入訴訟的程序。而繼承人們間無法達成協議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已經受有遺囑分配的繼承人已經取得價值高的遺產,其他繼承人會因此認為不公平,進而希望已經受分配的繼承人不要拿或是拿少一點。

時間拖越久,越難處理

在協議的過程中,可以請律師協助協調各繼承人取得共識,好讓繼承的程序順利完成,否則大家僵在那邊,最終也只有訴訟一途,再拖下去,要下一代去解決這些問題,反而讓繼承的狀況更趨複雜而難解。

能否不依照應繼分分配?

可以的,但要注意…

繼承人們間若有分配的共識下,是可以不按應繼分的比例去分配遺產的,例如各繼承人都認為最小的弟弟因為自小身體不好,需要醫療上的開銷,所以大家的共識就是讓弟弟多分100萬元。

應繼分是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如果大家都沒有分配共識下最好的解方,若是因為分割協議不成而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裁判分割的訴訟中,則是以對於每個繼承人都公平的方案作為判決的標準,除非和解,否則不會有繼承人多拿的情況。

遺產分配的困難

一般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的公同共有狀態,雖是以法定應繼分作為分配的標準,但實際上遺產的構成,通常並非以單一類型的財產所構成,例如金錢、股票、汽機車、房子、土地等,而各財產類型的估價上,會因為財產特性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有些財產會隨著時間而增值,有的財產卻會隨著財產而貶值,所以在分配遺產時,是不容易達到實質的公平。

既然遺產的分割是由價值的高低去做分配,繼承人們在協議遺產的分配時,除了要去做財產的估值外,要如何對部分遺產去管理或利用,也是需要花費大量的心思去調查的,更遑論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的意見不一,更是不容易解決!尤其面對家人,很難理性地討論事情是常態,而且常或多或少的帶著長期累積的新仇舊恨等等的情緒,導致協議常常談不下來!

分割協議委請律師的必要

執業律師熟稔法律,擅於做利害分析及風險評估,平時秉持理性處理案件,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為當事人尋求最佳解決方案。繼承人們若委由律師擔任公正的第三者,可以居中協調各繼承人,了解各繼承人的需求,協助各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除了避免自家人間的爭吵而傷了和氣外,也是可以藉由律師的溝通,讓繼承人們可以理性討論,讓各繼承人各退一步,成就彼此,各繼承人皆大歡喜,讓繼承事件迅速地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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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承是由執業超過 10 年的資深律師所組成的專業團隊,經過長年辦案經驗的累積,並結合地政士(代書)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透過專業團隊的法律服務,快速為當事人辦妥繼承相關事項,預測繼承的可能風險,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受到完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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