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差在哪?一篇搞懂公同共有遺產分配方式
文/林坤毅地政士(恒立地政士事務所)
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是什麼?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 827 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第 1 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第 3 項)。」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公同共有」就是數個人同時共享「一個所有權」的情況。而且遺產在進行分割前,都會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如果原來被繼承人有一棟房屋的全部所有權,而他有 3 個繼承人(例如 3 個子女),將來被繼承人死亡後在辦理分割遺產前,這個被繼承人名下登記一棟房屋建物,就會變成 3 個繼承人所公同共有(關於遺產分配,可參考「遺產要怎麼分配?」一文)。
公同共有持分比例存在嗎?
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是指繼承人「對共有物持有的抽象比例或權利」。
舉例來說:
A 和 B 合資購買一塊地,兩人對這塊土地的「每一部分」均有 50% 的權利,這 50% 的權利即是兩人的「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為何?
「分別共有」是指將所有權依照比例分給數個人,通常會用分數或百分比表示持分比例。
舉例來說:
A 死亡後遺產為一件不動產,繼承人包含 3 名子女 B、C、D,而繼承人彼此協議分配所有權,B 取得比例為 20%、C 為 30%、D 為 50%。未來若是該不動產賣出,就必須依此比例分配收益。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區別最主要是在於處分共有物的「難度」。 若為「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可以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若為「公同共有」,則遺產處分主要情況有以下:
- 遺產為動產或是金錢:遺產處分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
- 遺產為不動產:因為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單一繼承人難以出售或處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所以單一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規定,採「多數決方式」處分不動產之外,也可以單獨出售自己所持有不動產的權利範圍。
也就是說,繼承的不動產在經過分割後,登記為「分別共有」會比公同共有在處分上來的方便許多。
公同共有 | 分別共有 | |
意義 |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 | 數名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配對於一物的所有權 |
處分 | 僅可處分共有物之全部,且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 各共有人可以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
優點 | 維持共有,共有人同進退 | 自由處分應有部分財產規劃有彈性 |
缺點 | 運用不易變動有礙土地利用 | 應有部分繼受人[註]加入,易與原共有人發生紛爭 |
[註]:分別共有關係中的共有人(及繼承人)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時,購買該應有部分的人就繼受了該應有部分的所有權,稱為繼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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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公同共有:將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
全體繼承人協議登記為分別共有
在繼承實務上,除非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配有一定的共識,經過大家的協議後,登記為分別共有,否則就是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後續若想將公同共有變分別共有,可透過再協議遺產的分割方法,若仍然無法達成共識,則可申請進入裁判分割。
而在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時,不一定要全體繼承人都到場辦理,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去辦理登記就可以。但若要直接登記為分別共有,則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並在登記的時候提出協議書。
📕【法規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遺產分割訴訟
繼承人多為一人以上,大家意見不一致在所難免,若沒有辦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遺產的分別共有登記,公同共有的狀態要一直維持下去,對於遺產的管理、利用或處分都有一定的難度,畢竟之前連協議都沒有共識。此時,各繼承人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公同共有的遺產分割訴訟屬於強制先行調解案件,因此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案件的審理程序。
📕【法規依據】《民法第 1164 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請法院判決分割遺產。」
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公同共有分割方式與常見問題解惑
2 大公同共有分割方式
根據《民法 824 條》規定,共有物分割主要有「原物分配」及「變價分配」兩種方法,而這兩種方法也可與金錢補償彈性合併使用,方法如下:
1. 原物分配
原物分配是指將遺產分割成數個部分,再依照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個繼承人。可以想像成將一塊蛋糕切成數塊,再分配給每個人。
舉例:
A、B、C、D 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一塊土地,透過「 原物分配 」方式,可以將土地平均分為 4 塊,每個人平均分得 ¼ 塊地,且各自取得該地的所有權。
2. 變價分配
「變價分配」則是將共有物變賣,轉為現金後再依照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個繼承人。
舉例:
A、B、C、D 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一塊土地,但因土地分割後風水、鄰近街道會有所不同,為求公平,4 人協議將該地以 2,000 萬元變賣,並且每人平均分得 500 萬元。
3. 原物分配+金錢補償
情況 1:
若繼承人中,有人較想取得金錢而非土地,也可以僅由部分共有人獲取分割部分,而未獲得分割部分的人(想取得現金者),則取得金錢補償。
情況 2:
如果一塊土地中有一部分較不值錢,以致於無法公平分割土地,則可以另外計算價值金,補償給繼承該地的繼承人。
4.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配
如果一塊土地中有一部分較不值錢,導致每一位繼承人都不想分到,那麼就可以將該地變賣,並將剩下的土地進行「原物分配」。
5.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公同共有
若某兩位或數位繼承人感情較好,或是未來可能會共同生活,也可以一起共有一部分土地,而剩下的土地再由其他繼承人進行「原物分配」。
延伸閱讀:公同共有分割方法有哪些?遺產如何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
2 大公同共有常見問題
Q:公同共有可以買賣嗎?
看完上面分割方式,許多人可能會誤會公同共有的財產是可以隨意買賣的,但並沒有這麼簡單唷!
如同前面所說,公同共有的財產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說,如果要使用「變價分配」的方式分配遺產,一樣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唷!
Q:公同共有可以過戶嗎?
同樣地,無論是過戶還是買賣,只要是處分公同共有財產,都必須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因此若想要過戶所繼承的不動產,必須先將所有權分割後,才能將持分地進行買賣或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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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期限需留意!逾時將有罰鍰!
未在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會有罰鍰
繼承的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要先辦理繼承登記,才可以請求法院分割遺產。
遺產中的不動產繼承登記,可以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提出聲請,且不會影響到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
而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是自繼承開始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要辦理。根據《土地法第 73 條》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的規定,如果逾期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至 20 倍的罰鍰。
【補充說明】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規費,土地以申報地價的 1/1000 計費;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價值的 1/1000 計費,無核定價值者,則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千萬要記得辦土地登記!
實務上常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很久都沒有去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原因,不外乎是,繼承人的人數眾多而大家對於分配遺產的意見不一致,沒有辦法在繼承發生後一定時間內達成共識,並去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雖然逾期辦理登記的罰緩有最高不超過 20 倍的限制。但因為不動產價值不斐,逾期辦理登記的罰緩累積有可能高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所以建議可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由任何一位繼承人先自己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遺產)之繼承登記,先將遺產中的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就可避免繼承的不動產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產生罰鍰問題。
📕【法規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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